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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宿州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

    来源:宿州市博物馆 作者: 宿州市博物馆      发布于: 2019-12-26

    第一章 总 则
    第一条 宿州市博物馆由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举办,依据相关规定成立宿州市博物馆理事会,并制订本章程。
    第二条 宿州博物馆理事会是对博物馆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、审议、咨询、指导、决策的组织。
    第三条 通过博物馆理事会的有效途径和组织形式,使宿州博物馆蓬勃发展。
    第二章 组织结构
    第四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15名,由政府代表、博物馆职工代表、博物馆观众代表与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组成。采用委派、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,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    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代表5-6名,由举办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;
    社会公众代表7名,包括专家代表、社会知名人士代表、观众代表,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;
    本馆代表2-3名,其中馆长为当然理事,其余1名由本馆推选产生。
    理事会设秘书1人,负责日常联络、会议记录、文稿起草、档案管理等工作。该职务没有发言权、提议权和表决权。
    第五条 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建,举办单位享有理事会的解散权和临时改组权。
   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连选可以连任,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    第三章 理事会
    第六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:
    (一)确保博物馆的宗旨、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;
    (二)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;
    (三)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,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;
    (四)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;
    (五)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,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;
    (六)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;
    (七)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,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,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;
    (八)通过审查、批准、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,决策博物馆大额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,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;
    (九)选举产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,评估管理层的工作;
    (十)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;
    (十一)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议;
    (十二)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。
    第七条 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;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举办单位、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,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。
     
    第四章 理事
    第八条 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,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。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,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;
    第九条 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,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;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等相关补贴,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。
    第十条  理事任职资格:
    (一)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;
    (二)热心社会公益,热爱文博事业,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;
    (三)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,能客观、独立表达意见;
    (四)无违法犯罪、失信记录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    第十一条 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   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    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  (三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    第十二条 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    (一)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认真履行职责;
    (二)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,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;
    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,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    (四)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    第十三条 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:
    (一)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;
    (二)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;
    (三)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;
    (四)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。
    第十四条 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    第十五条 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    (一)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    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    (三)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、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;
    (四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;
    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    第十六条 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,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    第十七条 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。
     
    第五章  理事长、秘书长
    第十八条 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2名,秘书长1名。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选举任命;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选举任命。
    第十九条 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:
    (一)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,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;
    (二)确定理事会的议题,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    (三)督促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    (四)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;
    (五)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    第二十条 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。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。
   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。
     
    第六章  理事会会议
    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,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    第二十三条  理事长认为必要时,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,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
    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。理事会决议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
    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。
    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    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、列席人员、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;
    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    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    (四)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;
    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    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    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,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     
    第七章 附 则
  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宿州市博物馆理事会。
   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规规定不符之处,按国家法规规定执行。